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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委员会居然也会被定违法,行业律师们都这么说。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2

原标题:拆迁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委员会居然也会被定违法,行业律师们都这么说道。

【案情简要】

李先生、王先生是X市X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征地事宜,二人委托拆迁律师为其代理。

律师通过寄送方式向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申请人书面公开发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房屋征地推迟许可和所申报材料,后者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人,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李先生和王先生实在没有办法。

基于上述事实,拆迁律师指出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为归属于怠于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所以向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证实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遵守法定职责。

驳回申请

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管理条例,驳回机关的受理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要对驳回的明确行政行为明确提出书面答复,并递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不道德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而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却提出以下三点博士论文意见:

一、未收到申请人所述通过寄送方式提出的书面申请人和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二、已经向申请人获取过其申请人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曾于向被申请人处要求查看本案申请公开发表的内容,被申请人当场向其索取了相关材料;对于无法进行打印的材料,安排申请人展开了查询,因此,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发表义务。

三、申请人所要求公开发表的信息已经在征地现场进行了公示。按照征地条例的规定,授予征地许可证后,拆迁期限需要推迟时,都要在征地现场发布公告,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涉及内容展开了及时发布,并有照片为据。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不予上诉。

【证据确凿】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遵守的证明材料。

那么建委所言到底是不是事实呢?是不是没有提出过申请人呢?

面对被申请人对自己行政不作为的狡辩,律师们提供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的EMS单号,并且获取了《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该份证据表明:X市建委机要收发章”签收该邮件。

【复议告捷】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涉及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回应:

(一)归属于公开发表范围的,应该告诉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归属于未予公开范围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还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回应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如需延长回应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久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此,X市建委应该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形式和内容合法的书面回应。

似乎,X市建委违背了上述规定,是证实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涉及条例中规定:“被申请人不遵守法定职责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X省寄居建厅做出驳回决定,责令X市建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的申请人展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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