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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行为前,应先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3-26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6日x市规划委员办公室做出x号会议纪要,会议审议同意x山周边地块拆迁改建项目。被告获取了2013年9月5日x山周边地块征税的社会稳定风险影响评估报告书以及对x山周边地块基本情况的核量表的公开照片。

  

  2018年5月13日被告作出《征收补偿移往方案(印发稿)》并公示。2018年6月13日x市x管理区向x市房屋土地征收整理中心作出《关于征税补偿方案印发结果的报告》。同日,被告做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意见及改动的情况审批》并附审批照片。

  2018年6月13日被告作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x管理区x山周边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税决定书》x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x管理区x山周边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x号并予以公告,要求对x管理区x山周边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展开征税,征收区域:x市x管理区x社区,征税范围:东至保险柜厂西侧,南至同泽路北侧,西至百汇香山小区东侧,北至x山南侧。原告孙某某等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二、被告观点

  四原告所享有的房屋位于x社区x山区域,该地块经过2011年x市规划委员会第21次会议纪要,即x号文件批准后立项,x社区x山区域归属于征地改建项目。2013年8月28日,x市x管理区对x社区x山区域拆迁改建做出社会稳定风险影响评估报告书。

  

  2018年6月13日,x市政府以x号公布《关于x管理区x山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要求公告》,同日x市政府以x号发布《x管理区x山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该区域不予征收,并制订明确征税标准。综上,x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税决定书合法。

  三、庭审意见

  本案审查的被诉行政不道德是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x市人民政府关于x管理区x山周边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税决定书》x号。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案涉房屋征税决定前,已于2013年9月24日做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x管理区x山周边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征收的批复》,对案涉被征收区域作出房屋征收不道德,且对大部分房屋已经实施征地补偿。

  该《征收批复》虽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但该行政判决并未责令重不作。现被告x市政府就已经实际实施的房屋征税行为,再次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不应属重复作出行政行为且未获取合法性依据,故应属作出行政不道德违法。但考虑到被告作出案涉房屋征税要求归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不道德,故本院对被告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要求证实违法,但未予撤销。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法院裁决,证实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x管理区x山周边区域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x号行政不道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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