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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农村房屋被拆迁出卖方能反悔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19-02-26

  ■案例

  1998年,昌吉市民王洪军(化名)的女儿出嫁后,不宁神父亲独自糊口,便让父亲随本身一起去都邑生活。临行前,王洪军想着本身家的老屋子没人住,于是和同村村民吴某讨论,并签定和谈,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以6000元价钱出卖给吴某。

  2018年6月,一次回故里的时间,王洪军据说自家老屋子所在位置因纳入市政企图建设,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或许会拆迁,能获得一笔数量不小的补偿金。王洪军心里暗觉亏损,和女儿探讨后,向吴某要回房屋,遭到吴某毅然拒绝。

  随后,王洪军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署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理由是屯子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吴某已经有宅基地了,不能再另买宅基地,两边签署的衡宇生意合同无效。同时,王洪军觉得,虽然两边签订和议,但屋子没有举办权属变更挂号,屋子应该归本身悉数。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地盘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夫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第4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核准。“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衡宇,只是出卖、出租后须负担不被核准宅基地申请的倒霉成绩。”

  主审法官说,屯子的地盘属于农村集团所有,房屋是建在地盘上的,而且平常农村的衡宇没有房产证,以是生意衡宇后日常都没有管理过户手续。如果属于合法的买卖关联,地盘使用权也依法转让给买方,房屋买卖后日常都不许可收回。如果买卖属于不法让渡,那么条约是无效的,能够依法收回衡宇。

  主审法官施展,该涉案衡宇出售至今已达20年之久,吴某早已将本来的衡宇翻建,王洪军对翻建衡宇的事实知情却未提起贰言。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律题目的解说》第三条划定,王洪军无权主张权力。吴某采办王洪军的房屋切正当律划定,正当有用。最终法院判令驳回王洪军的诉讼请求。

(文章泉源:新疆日报)

(责任编纂:DF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