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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征地拆迁案件起诉做好这四点,轻松解决拆迁难题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明确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怎样展开诉讼呢?现在都是立案登记制了,大家理所当然的指出拿着诉状、身份证等可以去法院立案庭立案了,可是作为原告只要而立了案就万事大吉了吗?恰恰相反,如果案件基础的连材料没准备好不会导致原告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官司败诉。为此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融合自己代理大量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告诉大家控告时到底需注意哪四个问题?

一、 原告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很多人会说道这事要是与我无关我起诉他干什么?此处的利害关系不是生活中普遍的利害关系你是张三李四王二五的七大姑八大姨等等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双方不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有可能有点深奥,那我们就举个栗子吧:你家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没产权证明,你家一家过来游玩,回来之后家被拆卸了,一家人说道是村委会拆的,你去法院控告,法院问你怎么证明你与被拆卸行为有利害关系?多方证明证明你与被拆房屋有利害关系,可是被告是村委会,只能是民事案件,由你来原告你的损失,但是专业律师通过一些佩操作可以把被告变为区、县政府,然后变成行政案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证明不是他拆的,这样一来案件就精彩多了。

二、 明确的被告

拆迁一直是征地征地中争议不断的话题,虽然说道这两年法治政府的建设,强拆的苗头有所遏制,但是如果相当严重关系到工程进度的时候,拆迁无疑是最简单蛮横的解决方式,这个问题也比较突出。但是很多当事人都无法告诉是谁下的命令,就像上文说的,区、县人民政府往往暗示村委会展开拆迁,如何能把区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这是拆迁律师操作的,另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的组织的,应提交主体注册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开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这时当事人去找一起难免找寻无门,而征地律师面对这种问题可以轻松的迎刃而解。

三、 首府

首先,我国行政案件一般被告住所地具备首府,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另外为避免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很多地方都采用异地管辖,这样一来有的老百姓真是跑断腿也去找将近法院大门往哪儿进。

以成都为例,目前实行“首尾相接,循环交叉”。具体分组为:双流、新的都、龙泉驿;金堂、青白江、彭州;温江、崇州、都江堰、郫县;新津、大邑、邛崃、蒲江。以双流、新的都、龙泉驿为事例,双流法院管辖新都区域的行政案件,新的都法院首府龙泉驿区域的行政案件,龙泉驿法院首府双流区域的行政案件。其余三个小组管辖顺序依此类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首府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不道德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置的案件;(三)本辖区内根本性、简单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践中大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下及国家部委为被告的案件。其余的案件一般在基层法院审理。

四、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个是行政诉状书写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不会出问题。史律师就不再过多特别强调。

一份优秀的行政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停和审理的基础,通过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纠纷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