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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中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如何保障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08

出租关系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关系,是实际经营者出租他人商铺或者房屋来展开经营,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有出租就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房屋被征税,房屋承租人无法获得合法的补偿,这时候房屋承租人将通过什么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第一

房屋承租人可直接依据合同中相关约定解决问题

如果出租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双方之间签有出租合约,且出租合约里有关于遇上拆迁问题时的相关约定,这时候房屋承租人可必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约的誓约来解决所出租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税而造成的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金问题。

第二

房屋承租人可必要通过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获得补偿

如果出租合约没有相关约定,因房屋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法律也已将房屋承租人的损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项目中包括了属于房屋承租人的损失补偿内容,如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可分割的添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两笔费用均是征收部门应当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的。

因此,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征收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适当的补偿拒绝,经协商一致可必要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这个是实践中最顺利的途径,房屋承租人可直接通过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

第三

房屋承租人必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拒绝获得补偿利益

如果房屋承租人通过以上方式还是拿将近自己的这份补偿,房屋承租人可通过必要驳回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得出,征收部门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不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房屋承租人具有独立国家的补偿利益后,在征税部门未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还未将这份补偿利益实际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也未取得这一部分适当利益的情况下,房屋承租人有权必要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该部分补偿利益从而直接驳回诉讼。

这就说明房屋承租人取得了一个独立国家的权利,就是在房屋征税补偿案件中,房屋承租人作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有利害关系的人,而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这就是一般情况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不道德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驳回行政诉讼的值得注意。

出租关系存在期间遇到征收时,当房屋承租人无法合法获得补偿时,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积极的寻找法律途径的协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承租人我们要了解在拆迁中,不应如何取得补偿,如何谋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大家可以按照以上方式自行对比一下,如还有不理解的可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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