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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手伸的太长”,除了诉讼还能这样维权!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25

原标题:征地征地中村委会“手伸的太长”,除了诉讼还能这样维权!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展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政府部门,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却又少不了它的身影。在集体土地征收维权的路上,我们更是很难避开村委会这一的组织。

实践中不少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为村委会的种种不当不道德而蒙受损失。那么,针对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组织,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谋求权利救济,进而依法维权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明确提出四种方案:

依法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村委会在广大农村地区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有时,村委会做到的事情,与政府部门非常相似。这些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若是实施不当,不易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但是它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遵守行政管理职责的不道德上告驳回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如果村委会擅自分配、使用补偿款,未依法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辩论决定,使补偿打了优惠,抑或是分配方案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农民朋友或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征收维权中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也较为集中。农民朋友也许无法分辨出,村委会的行为是否归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否存在违法之处。有时,村委会并不能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依法驳回民事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涉及材料依法报批。征地在省级政府、国务院或自然资源部获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行。

村委会不是政府,无权实施征收不道德。在上述腾退、改造等项目中,村委会很有可能采行“协议迁往”的形式推进实施。村委会与农民签定的协议,在法律中不能定位成普通民事合同。协议中,村委会可以权利、灵活性地设定条款,极有可能扩大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违约责任。

在此类项目中,若是补偿不合理、移往承诺难以实现,农民 朋友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这时,农民朋友可以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拒绝上一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除了到法院诉讼,农民朋友还可以尝试另一种维权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该及时公布牵涉到村民利益、村民广泛关心的各类事项。其中,就还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如果村委会不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使用详情,农民朋友就可以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体现,要求上一级政府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向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中央督导组等进行举报

当前,正值全国要犯除魔专项斗争的攻坚阶段。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农民朋友发现村委会成员,或是其他人员的不道德有违法犯罪、涉黑涉恶之嫌,还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提供举报线索。https://www.sohu.com/a/431999165_120874110返回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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