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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要注意了,起诉也是有期限的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14

征地拆迁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注目的焦点,尤其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常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纠纷。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也常会因补偿问题与征地方僵持不下,有的就征地补偿问题一拖就是三、四年、七、八年甚至是十几年。

面临实在是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问题,被征税人才会想运用法律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也常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自己家在零几年拆迁的,当时因补偿太较少就没有与征收方签定补偿协议,后来几年也一直在与他们协商,但均以告终告终,现在征收方也不管了,我还能怎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则是说道,自己的拆迁问题虽然也信访过,但一直没得到有效地的解决,现在想控告。可等到律师质问他何时征地的时,对方的回答则是“七年前”。面对这样的问,多数律师也不能无奈的摇摇头。虽然,在征地征地中,也有一些过了诉讼时效仍然可起诉的案例,但只是个例,绝大部分的普通案件,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使自己再有理,那么,再好的律师也无能为力协助被拆迁人扳回一局。

所以,凯诺律师要说的是,面对拆迁补偿问题,征收程序不合法等征地问题,若在短时间内没有与征收方协商顺利,征收方也没想要退步的情况,那么被拆迁人就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给你一些比较靠谱的意见,然后依法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凯诺律师就起诉期限以及相关知识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征地征地诉讼科行政诉讼

理解一点法律科学知识的朋友都告诉,征地征地一般是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并实施的。因此,征地征地的主体通常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许可委托的房屋征税部门。若再次发生征地纠纷,比如征税方无故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征税方不履行补偿义务或是违法变更等,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驳回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和许可、责令停产歇业、充公违法所得、充公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上告的;...(五)对征税、接管要求及其补偿决定上告的;(六)申请人行政机关遵守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未予回应的;...(十一)指出行政机关不依法遵守、未按照誓约履行或者违法更改、中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税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指出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