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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 :未包含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建筑物,可另提履责之诉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12

原标题:最高法院案例 :未包含在征地补偿协议中建筑物,可另提履责之诉

【裁判主旨】

履责之诉与针对行政协议驳回撤消、更改或证实效力之诉,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以及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均有所不同。因此,行政诉讼首先应当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

征税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在法律框架内对自身权益做出处分,从而构成的书面文件。在征税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宪前,其效力依法受到维护,是实行征税补偿不道德的依据。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协议议定时未予考虑且未包含在协议之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指出应该补偿的,不属于协议遵守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自行提起履责之诉;但若当事人所主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系行政协议已经包括的内容,则该争议归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并非赴任之诉解决问题的范畴。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4923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驳回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该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他向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具体予以拒绝接受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第二,他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总之,拒绝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人做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权利依据。第三,他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明确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该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从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还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有所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随意明确提出一个申请,即使该行政机关不予拒绝接受,也会使申请人当然地获取了诉权。第四,他申请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应该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不道德。拒绝行政机关实行没有外部效力的内部调整或者不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五,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犯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在原告不具备主观权利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个体也未必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http://www.sohu.com/a/430612553_120712181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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