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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解:面对房屋拆迁时,老百姓应该提前明确哪些事情?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8

原标题:拆迁律师讲解:面对房屋拆迁时,老百姓应当提早明确哪些事情?

作为一名面临拆迁的普通老百姓,收到拆迁通报本不应是一件高兴的事儿,因为征地本身意味着居住于条件和居住于环境的提高,使得居民生活质量获得提升。可是现实中,大多数遇到拆迁的当事人不仅没顺利拿到梦想中的新房子,而且为了征地这件事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乏。法律知识浅薄甚至是相当严重缺失的当事人,面对拆迁方的种种官方说法几乎无言以辩,对拆迁方说一不二蛮横强势的态度也不能是愤愤不平。

那么,如果在面对拆迁时,老百姓应该提早具体哪些事情呢?下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展开一系列讲解

一、具体被征地土地性质

在涉及征地补偿的时候,我们一般需要依据土地性质来确认。这时候就需要确定房屋牵涉到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市场价来展开补偿;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研发首先必须先征税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是作为地上附着物展开补偿的。

二、明确拆迁方主体

面临征地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征地方是谁以及征地原因是什么。如果拆迁方是政府,那征地原因就涉及公共利益征税,这种归属于强制征地的,一般是无法反对的,因而我们应该去争取合理的补偿。如果是征地方是非政府的,那拆迁可能就是出于商业目的,这时候你要明白你的同意与否要求了否需要拆迁。

三、明确被拆迁方主体定位

在多起征地案件中,针对有所不同的拆迁对象,法院判案的依据和结果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定征地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这就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土地证、房产证。而如果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是房屋的承租方,那这就牵涉到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征税的约定条款了,若双方没有誓约,则要去主张作为承租人相应损失的补偿。

四、了解基本的补偿标准和规定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征地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出来。

(2)周转补偿费。用作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于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不予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希望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帮助房屋征地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确认,改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给定变更。

除此之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给与被拆迁人关于迁往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需要搬迁他处居住,不会再次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因房屋征税产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此向被征收人缴纳迁往酬劳。

对于自由选择房屋产权对调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税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获取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税部门应对被征收人缴纳临时安置费。房屋征税部门向被征税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遵守了为被征收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不必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来硕征地征地律师温馨提醒:遇上征地事件时,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维持耐心,明确自己的明确状况,不要采取消极的暴力应付措施,争取通过公平协商去解决问题。如果遇上拆迁方态度强硬无法解决时,要积极寻求征地律师的帮助。http://www.sohu.com/a/390441744_585096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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