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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工人工伤咋办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8

工程施作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发表、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使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予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筛选指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约形式委托其已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工伤后劳动者全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直接关系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存活状态,而工伤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是许多个体包工头无能力缴纳的,其结果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当严重受侵。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在建筑工地、矿山等地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述规定只限于工伤纠纷。而劳动者因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加班费、各项社会保险等引起纠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分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请的职工专门从事总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分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做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事故时,不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