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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户败诉!恶意串通,还是另有隐情?诉讼中民事、行政要分清!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8-09

【以案众说纷纭】318户败诉!恶意串通,还是另有隐情?诉讼中民事、行政要认清!

在征地拆迁案实践中,经常遇上不知道具体案件该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在河北省唐山市A村村民诉A村村委会及B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以王甲等318户胜诉而告终,在这个案子里,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究竟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关系还是行政诉讼主体一直不存在争议。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对此案发表自己的意见,该案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案情概述

2000年,唐山市土地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牵头发出通知称之为,城市中心区内的村庄平房住宅不应逐步扩建成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剩余土地可用于商品房开发。2003年2月,A村委会向村民发放表格,征求村民对平改楼工程的意见并选择户型。两个月后,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该村建设经济限于住房14万平方米。同年6月,A村委会同村民分别签定了《村平改楼迁往、换房协议》,次月,A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定《关于建设经济适用性住宅和村民自住房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2007年9月,因平改楼竣工并具备迁往条件,为使村民入冬前住进,A村委会与党支部制定了《村迁往、换房实施办法》。

两个月后,王甲等318名村民以A村委会主任打破职权与B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书》及合约附件村民代表并不知情,严重侵害村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催促补偿318名村民3000万元或将116亩土地归还。 一审期间,村民刘乙等300余人向法院体现,王甲并不是该村的住户,其持有人的318名村民的手印系欺骗而得,不能代表318名村民。A村的平改楼工程是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广泛征询了村民的意见。

依法分析

本案中,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的民事诉讼范围,村民以村委会打破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