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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期间房子被违法强拆了怎么办?律师来支招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05

  因在征税要求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为急于已完成征地工作,在诉讼期间内拆迁了被征收房屋,起诉后,征收方的强拆不道德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崔先生和贺先生是江苏省人,在当地享有房屋一处。2018年8月,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要求》,决定对某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崔先生、贺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下期限内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区政府对崔先生、贺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书。

  随后,崔先生、贺先生向法院驳回了诉讼,但是在该案审理期间,征税方因急于已完成征地工作,便对崔先生、贺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迫拆毁。崔先生、贺先生遂驳回诉讼。崔先生、贺先生指出,征收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催促法院证实区政府、住建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指出,首先,依据崔先生、贺先生获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崔先生、贺先生是棚户区改建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本案的适格原告。另外,从崔先生、贺先生递交的房屋征税决定及公告,可以确定区政府是棚户区改建项目的征收人。由于住建局、办事处、征税办并不认可案牵涉房屋是由其拆除或组织拆除,且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对外公示的案牵涉房屋的征税人,系案牵涉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该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在案涉房屋没有相关行政主体承认的情形下,可依法推断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另外法院还认为,在区政府作出补偿要求后,崔先生、贺先生已经就该补偿要求驳回了诉讼,但是诉讼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强迫拆毁了贺先生、崔先生房屋,显著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证实区政府强迫拆除崔先生、贺先生房屋的不道德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税应该要遵循“先补偿、后迁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搬迁。禁令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与被征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那么则可以由做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就迫不急待的强拆了案涉房屋,似乎是不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强拆时,即使已经诉讼维权了,但为了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及时的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同时还要对拆迁现场展开照片、视频,留存好征税要求或是类似于征地公告、补偿决定等之类的文件,因为从这些文件中可以了解到谁是拆迁主体。在收集了一些有效证据之后,就可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必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