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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注意:国家赔偿申请和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同时提起!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5

原标题:被拆迁人注意:国家赔偿申请和行政赔偿金诉讼无法同时驳回!

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必须做到两件事,第一步是证实行政机关强迫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第二步则是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为了尽可能确保赔偿催促人(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路径。第一种路径,赔偿催促人可以先行向已经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不会针对该申请人,做出适当的赔偿决定。这也是为了尽可能的让行政机关自行修正,高效解决纠纷,防止双方诉累的一种方式。然而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旧我行我素,有的做出价格明显过低的赔偿金决定书,有的则直接未予回应。那么针对这种情况,赔偿请求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来解决自身赔偿问题。第二种路径,则是跨过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向法院驳回行政赔偿金之诉。这两条路径不存在孰优孰劣,如果必要控告,在效率上肯定会更有保障,但也丧失了一次和赔偿义务机关沟通的机会。但是在这里要警告大家的是,赔偿金催促人只能在上述两种路径中二中选一,无法既提起行政赔偿金之诉,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金催促人拒绝赔偿金,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明确提出,也可以在申请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求偿途径,赔偿金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金请求人自由选择了救济途径且未被准许退回,其不能再随意变更救济途径,否则将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请求同时进行处理的局面,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另外,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赔偿申请,在赔偿义务机关未做出处理要求,且其本人为退回赔偿申请的情况下,其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金诉讼。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作出处理或者其对赔偿金处理结果有异议,其可以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予救济。https://www.sohu.com/a/424075597_587099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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