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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师沈雪姣:固定价合同发生变更,如何拿到更多工程款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31

1月须最14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例会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学习会由沈雪姣律师负责管理共享,律所其余夜膊钟多位律师以及员工一并参会,共同探究交流。


本次自学会上,沈律师主要结合前不久办结的一起工程款案件,就“固定总价合约工程再次发生更改,如何突破审核获得更多工程款?”这一问题进行了分享,并与律师们展开探究。


实务案例共享



四川省某县水投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施工合约,约定建筑公司总承包水投公司施作的案过河厂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为相同综合单价,工程总造价为2800万元,并约定了工期。同年,徐总与建筑公司签定了《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将案牵涉工程整体出让给徐总。造价与工期誓约与主合同一致。徐总按结算金额的2%向建筑公司缴纳施工管理费。


其后,徐总先后向建筑公司缴纳项目转让金/保证金共计400余万元,建筑公司收款后以还款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的名义向水投公司缴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水投公司的要求,徐总不得不集中力量作业,延长工期,由此产生了一大笔赶工费用。


完工后,建筑公司向水投公司报送了结算材料,最终审计结果为2700余万元,但建筑公司曾与徐总签订工程收方确认书,双方一致认定,总工程款金额为3300万元,同时确认了赶工费500万元。最终,因为工程款结算纠纷,徐总将建筑公司与水投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中,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是工程款问题,本案案牵涉合约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审计时判减至2700万,但建筑公司与徐总签订的收方澳门基本法上却载明为3200万。其次是赶工费问题,水投公司并不认可徐总的作业事实和作业酬劳。


二审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新证据认定作业事实,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投公司和监理同意支付赶工费。


本案一审系徐总自行控告,但其对结果不失望,遂委托我中心代理进行二审,在二审过程中,通过我中心巫元明律师与沈雪姣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定,《工程收方澳门基本法》表明,立案牵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包人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徐总之间就案涉工程价款、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均予以具体,应科双方的结算依据。


双方明知上报审计且通常情况下有审减金额,他社突但《工程收方澳门基本法》并未载明要以审计结论作为承销依据,并且该确认书独立于内部总承包协议,因此,该《工程收方澳门基本法》应系建筑公司与徐总之间的结算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按照收方澳门基本法写明的金额,确认建筑公司尚欠付徐总的工程款金额,我方成功突破了合同中的相同总价,为徐总争取到了更多的工程款利益。


但对于作业酬劳,法院认为,《工程收方澳门基本法》虽然写明,徐某与建筑公司均接纳作业费500万元,但徐总在坚称作业费必须获得业主单位认可的情况下,仅以《工程收方确认书》拒绝建筑公司缴纳赶工费事实依据严重不足,故未予支持。如有证据证明业主单位应该向建筑公司缴纳赶工酬劳的情况下,徐总可另行主张权利。


结案要点


本案办理过程中,主要牵涉到到四个要点:审计结论或财评结论能否作为承销依据?相同总价中的工程变更问题?工程保证金的处置问题?作业酬劳索赔问题?


本案中,经过我中心的代理,让法院同意了我方不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同时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同总价,委托人徐总对办理结果非常失望。先前过程中,我中心将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进一步收集证据,尽最大努力为徐总争取到作业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