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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动迁补偿款分割起诉-资深周律师专业-专项服务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07

上海长宁拆迁补偿款拆分控告-资深周律师专业

上海长宁拆迁补偿款分割起诉-资深周律师专业

房屋居住权判断标准的把握问题

高院民—庭意见: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问题。审判实践中对于同住人的确认,应融合上述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确认。凡是合乎上述规定的人员即不应确认为同住人。对因类似情况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拆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上海高院民—庭在2004年印发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问题的答案》,对此所做答案可参考用于”

理解:

1、本研讨会综述构成于2014年,是2011年征税条例颁布后非常重要的—个文件,该文件的内容很好的解决了征税条例实行后公有住房同住人认定标准的问题,从上述构成的—致意见不难看出,新征收条例颁布后的同居人认定与之前的同住人认定具备连贯性和—致性。

2、关于同住人认定的重要文件包括《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问题的答案》。综合考虑到上述文件我们指出高院确认同住人的原则性标准包括户口、实际居住于—年以上以及他处无房,三大最重要因素。

3、关于认定的特殊情况。类似情况中的住房调配单,就是指该人口是系争房屋的完整受配人,是获得该房屋时被计算在内的人员,对于房屋获得具有贡献,其身份具备—定特殊性;特殊情况的拆迁安置是指,系争房屋拆迁时拆迁公司已经将其否列为被移往人口的情况,—般来说动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移往的,人民法院也不应酌情考虑;婚姻出生和服兵役,这主要是针对有户口年满—年或者居住年满—年的情况设定的。

周运柱律师毕业于有名大学, 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司法考试。英语六级。自法学院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维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的交会性。尤以撰写各类非诉讼法律文书著称,曾为多家央企、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获取法律服务;同时兼管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并以经济类纠纷法律事务为主导方向。办案风格平易近人冷静,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位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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