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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律师讲解】打拆迁官司的时候,你一定要注意这几件事!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26

如要对房屋进行征地,就要给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在房屋征地过程中,因为补偿低,已经严重影响以后的生活水平,或者因为其他拆迁中违法的情况再次发生纠纷也比比皆是,这时被拆迁人不应运用法律的手段展开维权,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为大家讲解打拆迁官司时应留意的问题!

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即使征地方有伤害权利的不道德,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维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指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告诉或应该告诉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不能通过信访、滋扰等非诉渠道解决问题。

2、法院、房管局无法强制撤销房产证

(1)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征地诉讼中胜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不能拒绝房管局撤消房屋的产权证。

(2)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消房屋产权证,其无法因为当事人不服征地决议或有不合理的拒绝就撤消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犯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不道德,可以驳回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

3、不是所有的征地公告都可诉

(1)我们都知道在征地之前,拆迁方必须发布拆迁公告,我们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上告的时候提起诉讼各不相同公告中所载的内容。

(2)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明确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拒绝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写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驳回诉讼了,只能在对征地计划或补偿方案明确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

(3)公告顾名思义要收到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因为还没有对外公布,当事人也不能操之过急,提起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征地方不能强拆

(1)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对征地事项有争议的可以驳回诉讼,因此在争议还没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拆迁方就不能强迫拆迁。为了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征地程序会因当事人驳回诉讼而暂停。

(2)但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在已经给拆迁人安置好且继续执行行政判决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生活时,拆迁方仍可以强迫征地。 提起征地诉讼不能操之过急,当公告中能所载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自己的权利时,在法定时间内才可以提起诉讼,任何公民或国家机关都无法非法剥夺公民权利。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在面临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遇上违法征收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提前联系律师插手维权,防止自身权益的进一步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