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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规定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17-10-27

海南属于海岛,可能种植粮食的比较少,但相对来讲,种植水果、经济作物的就会比较多。因此如果是在海南省的某个地方需要征地的话,则对青苗的补偿可能与内陆地区的补偿不同。对此,海南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海南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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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更新调整,并在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九、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海南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前几年对青苗的补偿标准肯定已经不能适用了,否则的话对被征地人来讲就是不公平的。因此,海南省人大、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海南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做出更新,这样才不会有损被征地人的合法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阳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