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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26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中应该按照“先补偿,后征地”的原则展开征税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拆迁的案例屡见不鲜。大部分被拆迁人指出强拆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实不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拆迁方可以进行司法拆迁,也就是合法的拆迁。

  一、存在合法的拆迁补偿要求

  一般来讲,拆迁方实行拆除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被拆迁人逼不迁往的;二是拆迁方做出合法的拆迁补偿决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后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后可进行强迫拆除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强制拆除行为均可能存在违法情形。

  二、被拆迁人退出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后并不能立刻转入强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其中被拆迁人不申请人复议或者驳回诉讼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肯迁往是分段的,也就是说作出补偿决定后,首先被拆迁人满足拒不搬迁的事实,其次在期限期满前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两者都符合后,复议期和诉讼期期满后,拆迁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决不呈请继续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显著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合乎公平补偿原则,相当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确保的;

  4、显著违反行政目的,严重伤害公共利益;

  5、相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律师建议】

  虽说拆迁方可以依法申请人强制执行,但是依旧无法通过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迁往。被拆迁人在拆迁工作中应该大力面对问题,不要躲避,选择避而不见、视而不见等方式逃避协商和维权。如果征地过程中有拆迁的趋势,被拆迁人要尽快通过司法渠道制止拆迁行为的发生,并且充分运用自己在征地中的权利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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