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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违法拆迁后除按原方案予以补偿,还应有财产损失的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12

【概要】由于被告对原告涉嫌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税,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房屋被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宅基地及房屋损失部分,实际上属于征税补偿的范围,不应继续遵照被告对此已经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继续执行。对于原告屋内财产、物品的损失部分,裁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宋辉琴支付赔偿款20000元。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赔偿金,违法征地,财产损失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市x区x乡x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9年3月底,因x城际铁路项目被告做出《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x城际铁路红线内土地房屋征税决定公告》,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4月9日,被告又做出《房屋征税补偿决定书》,称“望你户在接到本决定书1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逾期不继续执行本要求将强制执行”。

4月22日x县(x区)前进x客专铁路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又向原告递送了《关于领取征地过渡安置费的通知》,声称“根据x城际铁路工程进度必须,经研究要求,对x村铁路红线内未拆毁的房屋统一拆除”,责令原告在4月23日早上搬出。4月23日,原告房屋被拆毁。

二.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只有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才有权批准,被告无权征收。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征税房屋进行拆除,不能由人民法院来执行,x县前进x客专铁路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被告的临时机构,更无此职权。原告房屋被拆除,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足额及时对原告展开了补偿,x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确保项目顺利建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要求进行了拆迁补偿,没有损毁原告的财产,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许可不为

三.律师意见

本案拆毁行为,已经法院查明并被证实违法,原告驳回赔偿请求,应该不予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融合其提交的损毁明细可以看出,原告请求赔偿金的范围主要还包括两个方面的损失,一是宅基地及房屋的损失包括装修装饰的损失;二是屋内财产、物品损失。

关于宅基地、房屋损失部分,属于征税补偿的范围,被告对此已经做出《房屋征税补偿决定书》,原告主张其未接到该《房屋征税补偿决定书》,一是不合乎其诉状中的陈述,二是不合乎本案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被告递送程序有可能有瑕疵,但是已经对原告展开了送达,原告此项主张不予认可。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房屋征税补偿决定书》提出诉讼,该《房屋征税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损失应当以征收补偿决定书确认的内容为准,原告不能就同一财产损失范围,在获得了补偿后,还主张赔偿金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关于屋内财产、物品属于被征税土地、房屋范围之外的被征收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因为实行强迫行为造成该部分财产、物品损失的应当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本案的赔偿范围为原告屋内财产、物品的损失部分。

三.赔偿计算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金案件,赔偿金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明确提出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损害的事实获取证据。

因行政机关违背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遵守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获取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被告虽然提供了在拆毁原告房屋时搬出屋内财产、物品的视频资料,但是却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财产清单,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屋内财产、物品的实际情况,应当分担一定的举证无法的有利后果。原告主张应当予以反对。

考虑到被告在实行拆除前通过《告知书》《催告书》《审批》等形式向原告多次作出预警和催告的实际情况,从常理判断原告不有可能也不应该将可移动的贵重财产、物品回到即将被拆除的房屋内,对于一些不及时搬出的普通物品、财产,原告具有一定的视而不见损害结果不断扩大的主观过错,也应该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适当的责任。

原告明确提出赔偿催促,部分合理,法院不予支持,对其具体数额,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该酌情赔偿金原告屋内财产、物品损失20000元。

四.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缴纳赔偿款20000元。

五.小结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导致的伤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分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原告的,应该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征税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2.征税征地:未达成补偿协议,居住房屋无法被确认为违章建筑而拆毁。3.征收征地:以充分发挥正面导向和引领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征地:未作出涉嫌房屋征税要求,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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