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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建筑工程索赔有关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10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所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明确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那么,建筑工程索赔的特征是怎样的?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建筑工程赔偿有关问题。

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必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支出的各项费用。王志涛律师表示,在赔偿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减少的等损失费的总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出来,而复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酬劳计算出来,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关于设备费的赔偿,王志涛律师表示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酬劳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发的设备酬劳赔偿,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赔偿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对于材料费的索赔,王志涛律师表示还包括很多。其中有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多达计划用量而减少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材料费、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推迟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等等。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酬劳,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疏于,导致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为赔偿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赔偿时能精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发的材料额外消耗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下跌,承包人不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管理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赔偿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已完成额外工程、赔偿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还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回国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5、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没能提供现场等引发的索赔,承包商可列为利润。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还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缩短工期并未影响缩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造成利润增加。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到利润损失。赔偿利润的款额计算出来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建筑工程赔偿的特征

1、双向性

赔偿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赔偿再次发生的频率低,业主向承包商的赔偿频率较低,因此王志涛律师回应,赔偿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赔偿叫鼓吹赔偿。合同双方在赔偿中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业主在反赔偿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承包商向业主的赔偿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王志涛律师在这里回应,一般指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明确提出赔偿。

2、实际再次发生

王志涛律师表示,索赔以实际再次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伤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导致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酬劳、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经济损失与权利伤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不存在。

3、具体确认

索赔行为在王志涛律师看来,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因而对对方尚未构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证实,才能构建赔偿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道德,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支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律师评析

虽然工程合同中十分常见出现各种问题,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工程经常出现的问题也分成主观恶意和愿意。因此而言,王志涛律师期望甲乙双方就工程问题进行有关辩论和协商时,应本着“公平、尊重、人与自然”的有关原则。只有这样,中国法制建设的蓝图才需要更快一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