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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对法院“合法强拆”法律如何规定?是想拆就能拆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09

在征地征地中,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以来,强拆权力已经从行政机关手中移往到法院手中,也就是所目前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其他任何行政机关还包括市县政府均无权拆迁,法院拆迁,也可以视作“合法强拆”,那么法律对法院的强拆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颁发的,“法无规定不可为”,目前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没有许可行政机关拆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强拆的权力首先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人继续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部门申请法院强拆的前提,必须是被征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驳回行政诉讼,在补偿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无法申请人法院执行拆迁。

可见法院的强拆权是受到法律严苛限制,必须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法院才可以行使其拆迁权力,期间如果拆迁户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确保了自己合法权益,驳回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可以阻却拆迁发生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又不遵守行政要求的,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税部门与被征税人在征税补偿方案确认的签下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税部门呈报作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税范围内不予公告。补偿决定应该公平,还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税人对补偿决定上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