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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协议搬迁的行为搞拆迁,逃避行政诉讼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05

近几年,在征地律师的不断希望下,各行政机关因担心被追责,开始惧怕作行政诉讼的被告,于是想尽办法回避行政诉讼,最近开始打着“民主自治权”和“协议迁往”的幌子,做实质的征税,一旦再次发生诉讼就把村委会引到“台前”,自己躲在“幕后”,那么以这种方式做征地,法律就没办法制裁吗?下面律师就为大家做一个分析:

一、名义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面,实质上有行政机关背后主导。

在律师接触的大量拆迁案件中,我们找到,这类征地惯用的伎俩是,由行政机关私下或公开发表成立一个征地指挥部,征地指挥部的成员多是非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以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为主导。“拆迁指挥部”成立后,成员们开始引导居民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做所谓的自愿搬迁,如果被拆迁户问他们要征地征地的涉及文件,他们会理直气壮的告诉他你,这是协议迁往,没有文件,其他人都同意迁往了,如果你不同意,到时候就把你们家房子给拆了,到时候你一分钱也拿不到。很多人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定了拆迁协议,被迫接受了自己都觉得非常不合理的补偿标准。

实际上,所谓的协议搬迁,不过是为了回避月征地拆迁的繁琐、复杂和严苛程序,并通过减少相应的程序减少拆迁补偿的标准。事实上,所谓的搬迁的背后大部分都有行政机关作为“幕后”的推动者,被拆迁户对此也很具体,所以才会迫于压力迁往。

二、要审查政府参予参与程度,证实“迁往”的实质。

为了打击上述行政机关回避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大力审查”协议搬迁”的实质,揭开伪善的“民主”、“协商”的面纱。从而,“村民自治”模式下征收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实际补偿主体、政府的参与程度、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等情形来加以确认。如果征收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补偿资金的实际支付主体、最终的用地主体或受益主体以及实际的征收实施主体均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则应该确认该行为远超过了村民自治权不道德的范围,有逃避征地批准法定程序之斥,相关不道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真理越辩越明,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你的家园被毁,如果你经营了大半辈子的心血被毁,如果你和你的亲朋好友因为拆迁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请求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确保自己的权益。只有大力确保自己权益的人,才能获得适当的回报。

从目前审判和司法的实践来看,一切回避法律制裁的不道德终将取得法律的制裁。一切通过拆迁获取非法利益伤害公民利益的人,也终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