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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发回重审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19-06-01

北京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诉平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泉某公司)付出220多万元货款一案,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两边签定的《DYQ3000K带式压滤机合同》,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DYQ3000K带式压滤机条约》所约定的设备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讯断见效后旬日内自行运回。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平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接连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平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北京某公司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承民终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署理状师北京市大瀚律师事件所秦万兆状师觉得:一、原审法院存在不法褫夺申请人司法判断要求,擅自承认以被申请人雇佣“专家”制定《工程咨询请示》作为定案依据的当作,造成究竟混淆不清;二、本案原一、二审合用法律弱点。本案应适用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划定与条约法理断案,而不是简朴的合用一样法《民法公例》的一个原则性条目结案。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秦万兆状师观点,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承民再终字第00009号再审裁定,打消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248号民事讯断及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布衣初字第2725号民事讯断。将本案发还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作者:陈锋,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