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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打拆迁官司,拆迁方负举证责任!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3-24

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在京总部开会了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票选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进修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征地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信息公开发表、行政复议、违章建筑认定、强制拆除、断水断电、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判决、国家赔偿等多个方面。京康拆迁律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从西北边陲到东南沿海,从塞北到江南。代理当事人多次告赢省政府、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律轨道上推进合理征地补偿的达成协议。

今天为各位朋友们带来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一:打征地官司,拆迁方负举证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张某(化名)等八人的房屋面临着被征地征地,因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史西宁律师办理征地案件非常专业,于是寻找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作代理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拒绝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的协助下,张某等八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拒绝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公告等涉及信息,经过京康律师团辩论认为区政府批准的、区国土局做出的《关于白鱼征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未征询村民意见、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标准过较低,应当不予撤消,因此依法向市政府申请人行政复议,但却接到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做出的《未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决定书》,所依据的理由就是多达了法定申请人期限,要求未予受理驳回申请。

针对上述不予受理复议的要求,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代理张某等八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违法,要求撤销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法院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驳回要求,并责令被告立即法院原告的驳回申请并且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起诉书,反对了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撤消了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法院行政复议申请人决定书》,并且尚之信的一点是中院依法判决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立即做出决定,另外市政府分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本案在拒绝接受委托获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史律师提醒∶实践中,会出现拆迁户对补偿移往不满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接受的情况。其中一个最重要原因则是申请的期限超期了,史主任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拆迁户要注意维权的时效性,无法无限制期限的去躺在权力上睡觉,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驳回诉讼更加能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出明确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告诉该明确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多达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之后计算出来。”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明确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该告诉其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人期限。”

可见,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虽然原则上规定了60天,但并非排除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况,未告知征收补偿要求似乎是归属于正当理由,本案中,被告市人民政府主张补偿方案已经公告,但并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这个证据被告市政府没能获取,应该由市政府承担原告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并未多达最长五年的期限,因此市政府认为多达了法定复议期限的要求是错误的,本案中院事实确认正确、我们的当事人张某等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获得依法维护,下一步将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升补偿金额。

2020年史主任率领下的京康征地律师队伍逐步壮大:京康律所扩大了律师队伍建设,新增若干位从事多年征地拆迁律师加入团队,其中更是不乏著名院校博士、硕士等专业法律人才,享有多位超过10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已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提高征地补偿,京康律所用实力说出。

史西宁主任经常特别强调,自学对律师来说是个永恒的话题,是终身拒绝;对律师来说,是适应环境日趋激烈、残酷的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

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快、法律科学知识体系庞杂,这拒绝我们律师必须要有谦虚的心态,有俯身向学的行动,通过学习找到自身的严重不足,主动、了解、扎实推进学习。现在律师之间的竞争是“自学力”的竞争,律所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每位律师都应该有自己的学习计划,提升自学的能力。不仅要学法律科学知识,还要自学其他科学知识;不仅要学书本上的知识,还要“回头过来”,多参与业务培训,多自学他人经验。

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的自学是与工作不可分割学,即“自学工作化,工作自学化”。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每周周五有人率领学习、研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疑难案件交流、分析,逐渐构成了有序、高效的学习环境。我们应当把学习当成重要的工作,时刻“居危思入”,把自己培育成“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把律所建成学习型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