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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误区:你还在就行政赔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11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政府机关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究竟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问题。往往使被拆迁人走入误区,以为能就其申请复议,这反而浪费了精力,无功而返。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行政赔偿争议为何无法申请人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争议不出行政复议法院范围内

我们应当理解行政征赔偿争议往往表现为被拆迁人与赔偿机关对赔偿数额约不成一致,有可能是赔偿机关做出的某种赔偿金决定甚至是未予赔偿金的要求。而这似乎不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申请人法院的范围内。行政复议受理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扣除、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容许人身自由或者查禁、扣留、失效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更改、终止、撤销的要求上告的;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同时,指出行政机关更改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维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依法遵守的;申请人行政机关依法派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确保酬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派发的等行为。由上可知,其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明文规定

赔偿金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无需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对行为的违法性做出证实,决定未予赔偿,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金催促人对赔偿金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未予赔偿金要求的,赔偿催促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金或者不予赔偿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并未对明确行政不道德申请人行政复议,仅是就行政赔偿金争议明确提出复议催促,则行政复议机关便没法定的职权去进行审查,因而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应该依照规定必要去法院控告。

史律师警告大家!

为了高效的行使权利,防止申请人被上诉的情况再次发生,对于《未予赔偿金决定书》要必要去法院起诉,若是被拆迁人对这些文件不熟悉,一定要及时谋求专业的律师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