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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应该获得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8

【概要】因征收拆迁,原告的涉案房屋被拆毁后,生效的法院起诉书认定该行政不道德违法,原告申请行政赔偿金,被告作出行政赔偿金后,原告刘某某上告被告x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金。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涉案房屋的拆除,原告无任何过错,因此,对于该违法行为的赔偿,应由x区政府承担。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通过购买方式获得郭庄土地并建设房屋。2016年9月5日房屋被被告拆毁,而且法院已经裁决了该不道德违法。2018年1月31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予以行政赔偿金。2019年5月26日被告要求,给予原告刘某某安置房229.9平米,再补偿现金120923.72元。原告刘某某上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观点

被告根据法院生效裁决的内容,参考刘某某所在地段的征地移往补偿方案,结合刘某某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刘某某的必要损失展开赔偿金,合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内容,刘某某诉请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上诉。

三.律师意见

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决,已经确认原告刘某某房屋在被告x区政府征收范围之内且被告拆毁原告房屋的不道德违法,故被告x区政府应当对该拆除不道德给原告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且业已生效的法院行政赔偿金裁决责令被告x区政府按照该裁决对原告刘某某的房屋及装修损失费、室内物品损失费、院内附属设施损失费、租赁费损失依法予以行政赔偿金。

原告催促对房屋损失展开货币赔偿金,拒绝接受产权对调的方式,被告应当尊重原告催促及选择权,但被告做出的《房屋征收赔偿决定书》对原告房屋采行产权调换的方式赔偿金,该赔偿金决定书违反原告意思、未保障其选择权,同时该赔偿决定部分赔偿标准及数额确认不当,法院依法不予撤消。

四.庭审意见

(一)关于涉嫌被拆毁房屋损失的赔偿金:法院从保护原告刘某某合法权益考量,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新建商品房均价485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出来原告房屋面积损失,即259.92平方米×4850元/平方米=1260612元,依法由x区政府承担赔偿金责任。

(二)关于装饰翻新、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原告所主张的部分物品,已作为房屋附属物不予记述,同时表中还记载了其他原告未主张的物品,并经计算价值总共为38634元,本着疑点利益归入产权人的原则,原告主张的部分日常生活必需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

(三)迁往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可参照 “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迁往退休金1000元”的规定由被告赔偿金给刘某某。临时安置退休金前30个月每户每月700元,多达30个月,每户每月1400元,自原告刘某某房屋被强拆之日(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起至。

(四)其他损失:迁往奖励按照最高20000元的标准赔偿金。

(五)利息:原告对涉案房屋被违法拆毁无任何罪过,但却一直未获任何补偿,利息不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裁决,被告x区政府应付原告赔偿金:房屋损失1260612元;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98634元;搬迁补助费损失赔偿1000元;临时移往退休金损失自2016年9月5日起,按照前30个月每月700元,多达30个月每月1400元计算出来,至被告实际缴纳之日起至;迁往奖励20000元。并支付前述赔偿金总额的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之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