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7
时间:2020-10-13 16:17:43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告诉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出来。”承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不道德正式成立之时,因此,证实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明确誓约。当事人誓约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遵守该承销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催促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事人誓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誓约期限内不予审核并作出回应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承销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新的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应,则回应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承销义务,诉讼时效自回应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回应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展开协商,新的进行承销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承销义务,承包人请求承销的诉讼时效自回应期限期满之日起算数。
对于合约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依据该司法解释,即可向发包人催促承销已完工程的适当工程款,并依照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催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约被中止之日起算。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人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还包括审阅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加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构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署。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及《责令排查通知书》进行排查,排查完毕后,写出《排查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署盖章证实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排查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6、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住建委。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住建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