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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建筑纠纷律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7

时间:2020-10-14 16:13:40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加装和翻新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约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出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再次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明确提出赔偿

1.承包人应在告诉或应当知道赔偿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赔偿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赔偿的权利;

2.承包人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赔偿通知书。赔偿通知书不应详细解释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赔偿事件具有倒数影响的,承包人应之后递交延续赔偿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赔偿事件影响完结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赔偿通知书,解释最终索赔拒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王映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大法学学士位,合伙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设工程中心主任,重庆市律协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重庆新闻广播“身边众说纷纭”栏目嘉宾律师,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凡人有事”观察员嘉宾律师。2011年以来三次被选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先进个人;2011年以来倒数三年被选为重庆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身边说法”栏目杰出嘉律师师。  2009年执业以来,为九龙坡区高新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银河建筑、常庆建筑劳务企业等获取法律顾问服务。代理贵州大地建筑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达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纠纷案,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优先权纠纷案等比较典型建筑案例等300余案件,深受当事人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