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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解读:房屋租赁因拆迁引起的损失,可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0

前言

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于哪些该缴,哪些不应赔,也即赔偿金范围的确定,一直是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今儿我们主要聊一下房屋经营出租损失否可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展开主张,并最终取得支持。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规定仅限于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具体将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在了“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是不予赔偿金的,直接损失的界定在普通侵权行为案件中也被广泛应用。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对违法征收、接管财产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伤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与赔偿。

那么问题就在于,征地引起的房屋经营租赁损失,是否归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进而,是否可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展开主张,并最终得到赔偿金。

二、征地引起的房屋经营租赁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

在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

1、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并不属于必要损失的范畴,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金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明确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关于经营出租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关于“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财产权,按照必要损失给与赔偿金”的规定,经营出租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院未予反对。”

从而必要否定了经营租赁损失属于必要损失,进而做出了未予赔偿的要求。

2、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合议庭,合议庭法院指出:

原审法院指出应该由金桥公司对行政不道德造成的伤害获取证据,未充分考虑托克逊县住建局违法强拆,造成金桥公司难以对其损失提供证据的情形。原审法院指出经营出租损失、自行租房过渡性费等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之直接损失,对金桥公司的该部分赔偿金请求未予反对,未考虑本案实质是因征地引起的纠纷。

对此类情况,在赔偿金时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赔偿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获知,否归属于国家赔偿范畴中的必要损失,不应考量该损失部分是否为实质因征收拆迁所引发,如实质上是征税征地所引发的,则应当确认为必要损失,从而在国家赔偿中应予赔偿。

律 师 提 醒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一定要缕析哪些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哪些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以谋求利益,防止损失。#法律#

编辑:付顺托/校对:尚晓娟/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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