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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08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02-03 22:00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展开征地所得的补偿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再婚时如何拆分该补偿款?

该补偿款归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补偿款所含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的价值增值部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

1、《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补偿款是该房屋的转化成物;

2、《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扣除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电子货币部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中的增值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款之差即为房屋电子货币部分(应该除去物价上涨因素),再婚时,夫妻二人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平分,其余部分归属于房屋产权人。


张某与柳某与2001年注册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将壹套房屋过户给了儿子,用作婚后居住于使用。2004年2月,由于政府进行老城区改造,张某的房屋在征地范围之内。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张某获得了套壹坐落于城郊壹套安置房。2007年6月,两人因感情相左协议离婚。在拆分财产的过程中,对该安置房的归属于问题发生争执。

柳某称,两人于2001年注册结婚,而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在2004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归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安置房理所当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某称之为,该安置房是在对张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征地的基础上取得安置房。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公正的损害,也违背《婚姻法》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所以,该安置房不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拆分,不应科张某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争议的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非常简单地看其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该结合财产的明确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属于个人财产。张某原有的房屋是其父母在其婚前过户给他的,不应属于个人财产确定无疑。而婚后获得的安置房是在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张某原先的婚前个人房产的征地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政府的征地,原先个人房产的征地安置房即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将明显褫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不合乎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助长了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用于、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小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确定为夫妻个人所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借婚姻关系攫取财产权益的行为,保证婚姻关系建立在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上。如果将争议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与“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一段时间代管双方共同所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本意。综上所述,争议的房屋应当确认为张某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贬值 再婚时如何拆分

  

  新华网福州3月28日电(苏杰、郑良)丈夫在婚前继承取得一套房屋,婚后由于房屋拆迁补偿移往得到一套更大的房屋,夫妻俩出售、翻新这套新房花了5万多元,还欠下2万元债务,现在双方要再婚,房屋归谁所有?债务如何清偿?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缴纳2.7万元作为房屋电子货币部分的补偿,2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陈某于1966年10月通过承继获得一套坐落于福州台江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陈某与徐某结婚。2000年8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新的获得的安置房有58.57平方米,夫妻俩为出售、装修这套新房花上去5.4万余元,并负债累累2万元债务。2005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出和徐某离婚的请求,对于这套新房的归属于和债务的承担,双方再次发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应当将新房区分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征地后房屋电子货币部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陈某所有;电子货币部分为房屋拆迁安置后新房追加价值,即夫妻双方为购买、翻新新房花去的5.4万余元,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由陈某取得新房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某应该向徐某补偿房屋追加价值的一半计2.7万元。夫妻双方为购买、翻新新房负债累累的2万元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发生的债务,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