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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8-05

  利益面前亲情经受严峻考验。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婚姻家庭类纠纷稳定增长之势: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5月14日,房山法院民三庭共法院328件婚姻家庭类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2.8%,其中,由拆迁导致的纠纷占到很大比重。

  析产纠纷真真假假

  据房山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宁介绍,征地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一类是再婚后的财产纠纷。

  民三庭今年法院了20件再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快速增长了82%。“拆迁对再婚后财产纠纷的影响是相当大的”,王宁说道,再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拆分并无争议,但当房屋面对拆迁时,为了争夺征地补偿利益,双方产生矛盾,进而诉至法院。

  也有当事人为了多取得征地补偿利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到民政部门注册再婚,意图超过分户多得征地利益的目的。

  还有一类是分家析产纠纷,民三庭今年共法院了35件分家析产纠纷,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4.1%。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有的是家庭内部显然因拆迁利益产生纠纷,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纠纷,父母与一些子女控告其他子女的纠纷。为了征地利益,有的亲人之间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

  王宁说,此类纠纷中,家庭成员间矛盾激化、各方利益冲突较为尖锐,为案件审理带给一定的困难。

  王宁审理过一起案子,原、被告是父子关系,两年前,父子因征地纠纷竟然互殴,经检验父亲不受轻伤。后经村委会调停,双方达成调停协议。

  协议誓约了三条内容:第—,父子俩各自诊治,互不追究责任;第二,为避免纠纷再次发生,双方均搬离现在的房屋;第三,父亲用房屋征地后所得的补偿款,给儿子买一套8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并负责管理给5万元装修款。双方并约定如有一方违背以上协议的任一条,此协议违宪。

  后来,儿子诉至法院,拒绝父亲遵守协议第三条。

  庭审后法院上诉了儿子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原、被告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虽然签定了家庭纠纷调解协议书,但因该协议书已约定如有一方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此协议无效,现双方对协议书第三项内容的解读产生异议,原告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由要求父亲遵守该协议,无正当理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发现不存在虚假诉讼,即被拆迁方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利益,往往以分家析产的形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分家事实,企图以法院生效裁决来主张权利。

  继承纠纷难以厘清

  因征地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中,还有一种少见的继承纠纷。房山法院民三庭今年法院的承继类纠纷案件数量,是去年的4倍。

  据王宁介绍,承继类纠纷与再婚后财产纠纷一样,在未征地时,房屋的价值并不是相当大,继承人对遗产拆分并无争议,有的甚至怠于继承。而当房屋征地时,继承人则纷纷要求继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案纠纷中,当事人多递交被继承人的遗嘱,以证明被继承人将全部房屋由该当事人继承的意愿。但是,由于遗嘱的种种瑕疵,如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等,有的遗嘱并不被法院采信。

  王宁说,因征地引发的继承纠纷,事实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因为各家庭成员对被拆迁的房屋所作的贡献不一,被征地房屋中有可能有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要通过考察建房的过程来确定哪些属于遗产范围,哪些是个人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因为建房年代久远,中间又经改建、新建,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房山法院去年底开审的一起案件就比较有代表性。

  王某夫妇在房山区长阳镇某村遗留91号、128号两处房产。因建设轻轨铁路,该两处房产已经展开拆迁补偿,其中128号补偿约2.4万元、91号补偿约55.5万元。

  王家子女众多,王家次女、长子和四子把次子告上法庭,称之为其已将上述补偿款领走,而这些补偿款系原、被告父母遗产的变现,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不应展开遗产法定分配。

  被告则称128号院的房产是父母留下的,可以依法承继,但91号院是自己申请的宅基,房也是自己辟的,与老人没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28号院原有的砖木结构东房3间,属王某夫妇的共计财产,应由原、被告共同承继;91号院的砖木结构北房4间,是1978年王某夫妇和其四子、次子及另外两子女共同修建的,应科他们的共有财产。

  最后,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共有人的人数及对房屋的管理情况,对原、被告不应分割的具体份额不予了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