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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结算中的争议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31

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约中誓约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按照合同誓约的时间、金额和缴纳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工程价款也是总承包与施作双方经常产生争议的地方。在每一个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往往不一样,有的是根据哪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之争,有的是对同一合同条款誓约的工程价款承销标准如何解读之争,有的是现场发生的护照去留更改工程价款之争等,双方对工程价款确认的依据、原则、金额,争议相当大。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工程价款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三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一种合约价格形式,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样板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单价合约、总价合约和其他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誓约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誓约的范围内合约单价不作调整。合约当事人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誓约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誓约风险范围以外合约价格的调整方法。另外,也存在另一种相同单价形式,实行每建筑平方米价格包干,常用于非常规招标项目。

总价合约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展开合约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在誓约的范围内合约总价不不作调整。合约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誓约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誓约其他合约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合约中,工程施工的最终合约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再加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这种价格形式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积极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新型工程项目、风险大的项目等。再如固定式价格合约中,合同价格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我国的计价模式主要有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表格计价两种。

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已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工程量清单是指写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表格。工程量表格计价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并与国际接轨的计价模式,不利于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合理确认工程造价。我国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年12月25日公布的《2013版表格计价规范》第3.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放总承包,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两种计价模式的主要区别是:

(1)工程价款的组成有所不同。工程定额计价方式中工程价款还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工程价款还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酬劳、其他项目酬劳、规费和税金五部分。

(2)工程价款承销方式有所不同。工程定额计价方式在结算时既要核算工程量,又可依据政策文件调整换算定额或取费费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承销时仅核算工程量,中标时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变。

(3)计价依据不同。工程定额计价将定额作为唯一依据由国家统一定价,人材机单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展开计算出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发双方根据市场供需变化而自主确定的工程价格,具备自发性、自主掌控的特点。

此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约中不应约定以下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施工合约中对牵涉到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内容还包括: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缴纳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缴纳方式、数额及时缩。

(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赔偿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缴纳方式。

(4)再次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问题方法。

(5)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远超过誓约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完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缩。

(8)安全措施和车祸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涉及的借贷事项。

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不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不作约定或约定未知的,根据《工程价款承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不应按合同誓约办理,合约未不作誓约或誓约未知的,发、承包双方不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约、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接纳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一)视为发包人接纳承包人单方结算价的情况

根据《施工合约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新的施工合约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接到完工承销文件后,在誓约期限内未予答复,视为接纳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誓约处置。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承销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反对。实践中不应留意,只有在施工合约专用条款中有此誓约才能对当事人有约束力。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示中具体,施工合约格式文本中的标准化条款的规定,无法非常简单发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作接纳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回应的结论。因此,只有专用条款中的誓约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回应。

(二)当事人诉前达成协议的承销协议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前对承销达成协议的协议,根据《施工合约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的结算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销协议即为有效地,应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未予准许。承销协议独立国家于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建设工程合约违宪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确认结算协议违宪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能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给河南省高院的回应意见,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商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约具体誓约以审核结论作为承销依据或者合约约定不明确、合约约定违宪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17年6月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出具的复函中也具体,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审核结果作为承销依据,,或者拒绝在合同中誓约以审核结果作为完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因此,除非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开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承销依据,否则一方当事人无权主张将审核结果作为承销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再次发生争议的比例较大,工程价款的核心问题是结算依据,关于结算依据的内容,本书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中一共提炼了18条裁判规则。

从类型上看,裁判规则主要还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签定的各类协议能否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销协议等;二是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承销;三是违宪合同的承销;四是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五是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

此外,共有5条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做出与之前审理不同的判决。设计规则包括诉讼前双方达成协议的扣款协议效力;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不道德是否有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单方面已完成承销,能否视为发包人已经结清全部工程款;对未按图纸施工进行扣款的协议能否作为工程款承销依据。其余规则,一、二审法院关于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确认都一致。

来源: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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