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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人与被拆迁人的区别?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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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地移往,是指拆迁人将房屋被征地房屋的用于人移往到拆迁人新建的、购买或拆迁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于或用于。

安置与补偿有所不同,补偿是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之补偿,解决问题所有权问题;安置是对被征地房屋用于人的移往,解决问题使用权问题。不论是采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对调的方式展开移往,确定安置的对象是解决移往问题的前提。

一般认为,被征地房屋的使用权人都应该得到安置。根据《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后才能具体实施拆迁活动。


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通过租赁合约的性质被确定而下来。

而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虽然其对被征地房屋的用于不是建立于出租权基础上,但是根据其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长期、事实上与被拆迁人共同约束被拆迁房屋内,这种居住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所以,在征地安置中,维护被拆迁人其他家庭成员合法居住权的原则应予落实。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沦为拆迁移往对象。

在房屋使用权问题上,谁是被征地房屋的使用权人,一般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定时,或征地行政判决做出时,在被征地房屋的住址否有常住户口,并经常居住于被征地房屋为认定标准。

其中还包括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的学生或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和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幼儿园的儿童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出被征地房屋,或户口虽然在但本人并不经常居住于被征地房屋的,解释其居住于问题已经自行解决,所以拆迁人不忘有为其解决问题居住于问题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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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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