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律师介绍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介绍 > 正文

北京拆迁律师:政府信息公开——征迁维权的敲门砖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1

政府信息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遵守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留存的信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牵涉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是国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了解并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权利;当行政机关应该公开发表而不公开时,与信息公开发表关系密切的各主体有权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发表,信息公开发表的机关还包括这个各级政府,主要是市县级政府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

征地拆迁中政府的义务

在征地征地中,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将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退休金用的发放、用于情况等政府信息,应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作为被征收拆迁人,有权向有政府信息公开发表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


房屋征税的信息公开发表

制订的补偿方案必须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征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不予发布,征询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扩建必须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指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乎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的组织由被征税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税要求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写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税部门应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交还。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结果必须公开发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该不予因应。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税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

史律师警告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必须全面专业的知识,必须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自学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耐心地分析并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无法只能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展开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