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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1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地域:青海省

法院及层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数量:403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9月24日

说明:

本篇报告收集了2020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尽管法院裁判依据新法实施前现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二)》(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等做出,但鉴于改动的实质性差异高效率,相关裁判观点或角度对新法实施后的案件仍具备可参考性。同时,在本篇大数据分析中,针对新法的特别规定亦进行了相应提示。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行业产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杂货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二)程序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计403件,其中:一审59件,二审243件,再审101件。二审和合议庭案件占比达85.4%,毕竟本所律师指出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一审判决往往无法几乎与众不同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因此当事人通常会将法律表达意见诉诸于二审甚至再审;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常经常出现本诉、反诉拆分审理,一审判决无法符合本诉与反诉主体的各自诉求,因此败诉方通常自由选择裁决方式继续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现自身的利益。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5件,占比为59.32%;其他的有14件,占比为23.73%;退回控告的有8件,占比为13.56%。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维持原判的有76件,占到比31.28%;改判的有67件,占到比27.57%;其他的有59件,占到比24.28%。此类案件相较于其他案件改判率较高,尤其是在“合同价款”、“事实认定”两个方面。造成改判率较高的原因本所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工期长、标的大,在合约遵守过程中参予主体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牵涉到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涉及资料保留不原始,导致在诉讼中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无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必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第二、大量纠纷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的鉴定程序,在此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任何偏差都可能影响合约标的价款等内容,这是影响二审改判的最重要因素。

3.合议庭裁判结果


通过对合议庭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维持原判的有67件,占比为66.34%;讯问/指令审理的有12件,占比为11.88%;发回重审的有7件,占比为6.93%。

(四)标的额可视化


与其他民事案件比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标的较小,这是由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造价大,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标的大,从而导致纠纷争议的标的大。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青海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所有民商事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共79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比例占21.5%。

(五)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本所律师认为,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因专业性较强、案情较为简单,且多牵涉到造价评估、工程检验等程序;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体较多、且诉讼过程中常出现本诉反诉拆分审理的情形,因此使得审理周期较长。此外,竣工验收和施工企业资质需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查,行政职权的介入是导致此类案件程序激增,案情复杂的另一因素。不受这些因素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周期也相对较长。

三、争议焦点具体分析

通过案件的研究分析,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工程款的给付和合同效力的确认。追索工程款的案件占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的绝大多数,并且通过数据的研究和整理,找到就其工程款的案件胜诉率较高。此外,由于建筑行业的国家管控较严格,要求签订合同双方具有适当的资质等,导致实践中违法分包、转包、北航等现象频发,此类案件发生纠纷,对于合约效力问题也是众多争议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时,一般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双方签定的合约的效力问题。在工程款给付和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两大争议焦点之外,其余争议焦点常见的有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责任、检验、实际施工人等(如下图)。本所律师对此展开如下分析:


(一)合约效力

本次检索案例中牵涉到合同效力的判决有79份,其中确认合约有效地的有16份,确认违宪的有63份。

1.认定有效的理由

(1)涉案工程并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2)涉案合同展开了招投标,程序合法,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

(3)当事人主张合约违宪的依据为管理性的规定。

2.认定违宪的理由

(1)必须招投的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3)转包或挂靠;

(4)具备违法分包的情形

新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打破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认无效。

律师建议

避免与自然人或者不具备适当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合同。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同时应按法律规定获得各项许可文件。

(二)工程款给付

在本次检索到的185份判决书中,有156份裁决是处置工程款问题,占到84.3%的比例。法院针对以上案例的做出了如下原因的裁决:

1.支持理由

(1)当事人未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未作出誓约的,未对工程款展开承销或对结算不存在争议的,但通过对涉嫌工程展开检验之后确认了工程款;

(2)对工程款已经展开结算的,按照承销价款展开缴纳;

(3)对欠付的工程款已经作出证实;

(4)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不应按合同誓约支付工程款;

(5)合约中止的,按照已经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

(6)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按照合约誓约缴付。

2.不反对理由

(1)承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完工,且所求任何方式仍无法确定工程情况的;

(2)当事人誓约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3)对于工程量减少或减少的部分当事人未护照或未获取有效证据;

(4)当事人约定了先后遵守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不应尽义务。

律师建议

承包人应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具体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以及付款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工程量进行详尽的记录,但无法以一方证实即为最终版本,要经过参与工程各方的共同确认。不仅如此,合同双方要按照工程进度对已完工程量及时进行承销,证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

对于逾期缴纳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以涉嫌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使是在合约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仍不会参照合同约定对利息进行证实。

对于工程款利息的为准时间问题,法院融合了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区别展开认定,总结有以下情况:对于涉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利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出来;涉案工程已经实际用于,但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的用于时间,以建设单位设立售楼处的时间作为利息的为准时间;涉嫌建设工程施工合约违宪,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参考合约关于工程造价与缴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支付的约定确定工程利息的支付时间;从控告之日开始计算出来利息,等等。

1.法院反对支付利息的理由主要有:

(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的,即使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在参考合同誓约进行确定;

(2)合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18条(已废除)的规定进行认定;

(3)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逾期缴纳工程款的情形。

2.不反对缴纳利息的理由主要有:

(1)承包人对其主张的利息证实方式和为准时间没有提供证据不予证明;

(2)法院指出结算确认书不存在瑕疵,无法必要作为双方的承销依据,造成案涉工程款无法确认,对于承包人主张的逾期缴付利息法院未予反对。

新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议定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催促参考实际遵守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誓约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催促参考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没有誓约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律师建议

1.对发包人来说,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时,尽量减少逾期付款利息,设置款项缴纳的条件,例如在缴付前要求承包人事先进行申报工程量,经核实无误且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进行付款。

2.对承包人来说,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时,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节点、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标准;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搜集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材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等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的证据材料。

(四)违约责任

在检索的185份判决中,涉及违约责任的争议焦点的共计67份。

1.承包人主要因发包人逾期缴纳工程价款、擅自中止合约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支持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因发包人逾期缴付或拒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因发包人擅自终止合同且拒绝分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导致损失。

不予支持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承包人已经就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不道德主张工期延后;

(2)合约无效,无法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发包人债权人。

2.发包人主要因承包人逾期竣工、擅自终止合约、质量验收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支持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合同约定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且承包人不存在工期逾期;

(2)逾期且施工期间无顺延工期的情形;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材料规格型号;

(4)承包人擅自终止合同;

(5)工程质量确不存在瑕疵或缺失。

未予反对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2)发包人擅自使用,且其主张的质量修缮而未通知承包人;

(3)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工期约定的债权人条款亦为违宪,发包人催促承包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依据不足;

(4)发包人无法证明逾期竣工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

新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催促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扩建。经过维修或者返工、改建后,导致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该分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誓约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延后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金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该采取措施填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金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律师建议

(1)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的违约情形包括工期延误、逾期缴付、工程质量、费用索赔等情形。

(2)施工合约中应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金额等。

(3)施工过程中,不应严格执行合约誓约的索赔程序,避免出现“逾期失权”情形。

(4)留意保留债权人事件产生的原因、责任主体等相关证据,比如开工令、证明实际动工时间的文件、暂停施工通知、会议纪要、监理巡查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等,增加过程维权意识。

(5)作为承包人而言,在工程不具备动工条件的情形下,有权拒绝开工,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的,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固定涉及事实。

(五)鉴定

在检索的判决书中,涉及的争议焦点需要检验的共计94份,由此可见鉴定问题也是建工合同争议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主要有:

(1)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质合格,检验程序合法,检验意见经过双方质证,程序合法无瑕疵,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检验程序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鉴定结论;

(3)原审检验过程中不肯配合检验的,不应承担有利的法律后果;

(4)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通过修正检验意见等方法不予解决问题,不予新的检验。

律师建议

(1)在鉴定意见质证中,无法流于形式,注重内容质证,比如拒绝检验意见中写明工期或费用影响事件列表,如合约外的额外或可选工程量、工程性质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

(2)避免司法机关“以鉴代审”,将案件争议问题尽量前置,而非待检验报告初稿形成后或庭审时当庭质证。

(3)合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注意新的鉴定、司法鉴定投诉救济途径的合理用于。

(六)实际施工人

在检索裁决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分担缴付责任为主要争议焦点的有97份。

1.反对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发包人毕竟其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分担连带责任;

(2)确认存在挂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事实合约关系,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3)发包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2.不予反对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只有在涉嫌工程被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才可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将债权转让的,欠缺发包人分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及依据;

(3)实际施工人无证据证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情形、欠付的明确数额;

(4)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形;

(5)并非适格的实际施工人。

律师建议

1.作为发包人而言,强化合同审查、管理,不应注意防止工程项目经常出现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

2.此类案件中,发包人应注意举证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比如应付进度款金额、应付结算款金额等;

3.作为实际施工人而言,注意自由选择合适的诉讼主体,并在履约过程中注意保有实际施工的系列证据。

(七)质保金问题

以质保金为争议焦点的有14份,其中,裁决支持承包人返还质保金催促的有9份,裁决扣除部分质保金的有5份。

1.反对归还质保金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工程验收通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期满,质保金归还条件已成就;

(2)合约约定的归还期限不合乎法律规定。

2.扣减部分质保金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归还条件不成就;

(2)约定期限未届满;

(3)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建议

1.发包人不应注意在合约中具体质保金的扣留时间及腾出比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高于结算价款的3%),并具体缺陷责任期间内施工单位履行缺陷修缮义务的时间要求等。

2.发包人接管使用工程前,应先的组织竣工验收程序,防止实际交付使用后再提质量异议相互推诿扯皮。

3.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不应严格按照合约誓约的程序,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展开查明、固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前来修理。

4.超过质保金退还条件和时间节点的,发包人不应按期退还质保金。

(八)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以优先受偿权为争议焦点的有7份,其中确认承包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有5份,不享有的有2份。

1.反对拥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赋予的一项法定优先权;

(2)为保障施工人需要及时获得工程款,符合法律公平正义之精神。

2.不予支持承包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工程款已经支付;

(2)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已过;

(3)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非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4)现行法律只彰显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承包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并没彰显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

新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催促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催促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认。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久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该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数。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誓约退出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反对。

(九)诉讼时效

以诉讼时效为争议焦点的有4份,其中3份判决均认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份裁决指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1.予以反对的裁判理由主要有:在知道或者应当告诉诉权之日起怠于主张权利。

2.未予反对的裁判理由主要有: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再次发生中断事由。

律师建议

1.合同遵守过程中,针对一方债权人的情形,建议及时催促遵守(建议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微信等)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2.在债权人无必要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时,可融合各种间接证据不予佐证,谋求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四、高频法条及对比


(注:民法典施行后以上法律及法条均已废除)


五、结语及未来发展

在建筑行业市场很快发展的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日益激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均不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无论是作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亦或是参予建设工程的其他主体,都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掌控。规范项目获取、合约签定、总包在管理、分包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护照、索赔、工期、质量)、竣工验收、承销过程中的各项行为,强化建设工程各个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防止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项风险点,全面创建建设工程风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