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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半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给强拆了,被征收人如何诉讼拿到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30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等其他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地征地项目是越来越多。按理说,征地征地应当依法进行,及时足额地缴纳给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地补偿。

但从实践中来看,补偿不合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税的情况已成常态,因此,不少被征收人在面临征地征地中的违法行为时,常常不会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出被征收房屋来确保自己的权益。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想不到,征地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搬迁采行一些逼迁的办法,比如断水、断电,切断被征收房屋周围的道路等,有的还不会的组织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半夜强制拆毁被征收房屋。对于这种情况,若当事人不在现场,没有强拆现场的照片、视频,或是拆迁现场压根就没有征收方的人影,那么被征税人则是很难告诉房子是被谁给强拆了...

那么,面临这种情况,被征税人要如何确认强拆主体呢?

凯诺律师指出,房屋在被违法强迫拆除之前,如果涉及部门没有作出过任何的文件,被征税人也没收到过任何的文件时,若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谁拆迁的房屋,或是无法识别强迫拆除人员身份,房屋被强制拆毁后也没有人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到征税公告、拆迁通报的行政机关,以及涉及公告、通报中确定的具体实施机关,一般具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征地和补偿职责,是可能实行强迫拆除的主体。

如果被征税人无法辨别上述主体中是由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在驳回诉讼时,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多少行政机关为被告,必须留意的是,如果上述主体中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毁实施主体的,被征税人应该要以该主体为被告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向法院提起拆迁违法之诉

在确认了拆迁主体之后,那么我们便可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证实强拆行为违法之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行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迁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收人迁往。禁令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是被征税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那么则可以由作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若相关部门未通知被征税人,也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强制拆毁了当事人的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协助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催促法院判决证实涉及部门拆迁不道德违法。

申请人行政赔偿金

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之后,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申请人行政赔偿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金的权利:...(3)违法征税、接管财产的;(4)造成财产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若向赔偿机关递交了赔偿申请后,涉及部门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与赔偿金,也没有赔偿金的意思,更没有作出赔偿决定,那么被征税人便可以向法院驳回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否赔偿金的要求,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必须再次提醒大家的是,被征税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金诉讼时,必须要先证实强拆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害不道德为明确行政行为的,该不道德已被确认为违法。

证实强拆行为违法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实践中有可能很多被征收人会在驳回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催促,当然这个也是可以的。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赔偿金催促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明确提出。不过,在确认拆迁不道德违法之诉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金的催促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展开的,无法所有的案件都采行这样的方式,否则可能会对被征收人有所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征地征地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案件,涉及很强的专业性,必须要在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法院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另外,在驳回诉讼之前,当事人也要及时地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补偿移往方案、征地批复或是强拆时的照片、视频等,要知道,证据越多对被征税人越不利,获得合理补偿或赔偿的机会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