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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19-05-30

上海市黄浦区人 民法 院

民事讯断书

(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杨文炳,上海市东吴 律师事宜所 律师。

托付署理人施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启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虞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合用一样法式,并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署理人杨文炳、施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预诉讼。因被告某公司着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布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看护书、举证看护书以及开庭传票等 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5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定《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体系项目承包条约》(以下简称承包条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体系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置、调试、售后办事和培训;公约价款为1470362元,公约还约定了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凭据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署《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同意》(补充同意),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体系、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206042元。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7年年尾完成了扫数工程,并过程及格验收。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元以及原告举办决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473251元。但某公司仅付出了部门工程款,另有1018589.24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追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2009年9月,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25.2亿元的价格拍得系争工程所在的某大厦。原告以为,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当作构成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集体购置系争工程的大厦,应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履行的情况下承当连带责任。现要求被告某公司付出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 元;要求被告以条约总价2473251元为基数,按照逐日1‰的圭臬偿付原告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归还金钱的根本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体系项目承包条约,证实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公约关联。

2、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体系项目承包条约补充协议,证实新增项目标内容。

3、 某大厦楼宇自控体系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决算书,证实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总额2473251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关于追讨工程款的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 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曹某法官的函,证实原告要求主张权利。

6、准予变换看护书,证实原告主体变更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公司辩称,《承包条约》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与被告某公司无关,合同的奉行以及效力仅限于在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不该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响应责任。该大厦是被告某公司购置所得,并付出对价,故被告某公司没有向原告付出任何金钱的义务。

被告某公司未供应证据。

对付原告供应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对第1、2、3项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觉得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无关。对第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贰言,但认为无法证实已经送达被告某公司。对第5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觉得,原告供给的上述证据证实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系争工程存在的权利任务联系,以及两边对工程结算价钱确实定,亦证实了原告致函被告某公司追讨工程款的究竟,可是上述证据不及证实被告某公司对工程款亦具有给付使命或连带责任使命。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响应的事实具有证实力,但不具有证实被告某公司该当承当连带责任的证实力。

凭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确当庭讲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一、2005年8月2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体系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办事和培训;2、承包体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3、工期为180天,自被告开工关照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4、公约价款为1470362元;5、合同签定后的7天内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公约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441108元,楼宇自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体系造价的50%工程款,计467469元,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备达到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50%工程款,计267712元,系统验收合格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工程总造价金额15%的完工款;被告保留终极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及格之日起一年后返还原告;6、由于打算变更及业主要求点窜等引起较大工程量增减时,须由原告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经业主方稽核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款中予以调整;7、竣工日期以落成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必要整改的,以整改后从新验收及格书书面日期为准;8、如被告某公司违约,逐日按照条约总金额的1‰向原告付出违约金。

二、200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定《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公约补充协议》(补充同意)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体系,工程款为206042元,付款体式与《承包条约》一致,增补同意体系完工与整个错误工程同步完成。《增补和议》还商定,本补充协议条款只涉及以上说起条款的变动,其余条目均遵循原合同实行。

三、合同签署后,原告践约施工,并于2007年年末完成了悉数工程,并经由合格验收。

四、2008年4月,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交《决算书》,工程款总额为2473251元,被告某公司以及监理单元对《决算书》予以盖印确认。

五、因某公司仅付出了部分金钱,还有1018589.24元没有付出。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追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

六、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25.2亿元的价钱拍得某路213号某大厦。

本院以为,依法建立的公约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定的《承包公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浮现,且内容不违反 执法法例 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正当有用,对原、被告均具有执法约束力。现双方对于系争工程的决算已经核定,故被告某公司理应按照核定后的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全额付出的,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付出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撑持;被告某公司付出工程款过期支付的,构成违约,该当肩负违约责任,凭据《承包公约》约定,如被告违约,该当逐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付出违约金,由于原告未供应竣工日期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根据《决算书》日期2008年4月30日作为竣工日期,以2009年4月30日作为工程保修期结束日期,被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肇始日期亦以2009年5月1日决计。由于被告某公司不是《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上述合同对被告某公司不具有执法束缚力,被告某公司系过程拍卖取得系争工程所在大厦的所有权,并已经支付了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不克偿还工程款的环境下承担还款使命,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究竟,依法缺席审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约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公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标题的诠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株式会社工程款人民币1018598.24元。

二、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拓荒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逐日1‰的榜样偿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以1676404元为基数)。

三、原告某株式会社要求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当连带责任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要是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金钱任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更加支付稽迟奉行期间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斥地有限公司肩负,上述金钱,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启示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株式会社。

如不服本讯断,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立

署理审判员 王凌冰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O一一年仲春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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