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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时经当事人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22

原标题:征地移往补偿达不成协议时经当事人申请人应由房屋征地管理部门判决

2009年XX火车站综合改建项目获得国家批准后并由H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2010年,G市住房确保和房产管理局批准核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小明所有的位于H区祁连路72号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双方就征地移往协商无果未达成协议,小明也未在H区政府拒绝的期限内自行搬迁。2013年8月21日,H区政府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小明的房屋实施强迫征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之后沿用原先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批示有关部门强制拆迁。”H区政府于2013年8月21日的组织实行了强制征地,但拆迁人于2010年获得该拆迁范围的征地许可证,故本案应该适用《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约不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征地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之日起30日内做出。”及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迫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迫征地。实施强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征地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时,经当事人申请,应当由房屋征地管理部门判决,在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迁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H政府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毁,违反了《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强迫拆毁行为违法。https://www.sohu.com/a/390844299_120047020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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