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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胜诉」拆迁方套几个“马甲”法庭扯皮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9

在征地征地案件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看起来好像违法的事实,因为被套上了某些马甲就似乎变了性质。这时候就特别考验代理律师的功底。有理有节便可以赢的胜诉。而被打乱了套路就只能一败涂地。陕西西安咸阳新区“强迫征地水塔案”,本所律师团队蒋洪博、刘琳玉在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指导下,据理力争,将含混不清的概念和处理方法明确化,将本已不清的路线引向了正途,赢得了胜诉裁决。

案情概述

杜某等13户为陕西省咸阳市C区D村村民,因《大西安(咸阳)文化功能区小秩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其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因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研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给予的补偿较低会降低被拆迁人原先的生活水平,杜某不同意,所以没有签订补偿移往协议。2020年4月3日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原告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小秩村供水站拆除,毁坏供水设施,导致对该村的供水中断。杜某等村民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现场对断水人员身份展开了确认,明确为拆迁办工作人员。杜某等人认为,管委会的不道德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居住于生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催促确认行为违法,完全恢复水供应等。

管委会以第三人A公司与D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小秩村征迁项目公产赔付补偿协议》, 2020年1月7日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银行(核心流水号:J0000005212083) 账户向D村委会咸阳秦都农商行马庄分行账户转付“公产缴付款3209543元”。

管委会辩驳提出刁难,列举如下难题:1、D村供水站依据材料写明权属为“D村委会”, 其财产权益收益主体为全体村委会成员。D村共有665户,2647人,已经签订协议644户2559人。因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税目前仅滞留21户88 人至今未达成协议。村级公产的受益权益主体为全体村民所享有,这里不存在有少数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厘清界限。

2、依据书面证据写明,D村公产赔付协议的签署主体及转让主体均为“A公司”, 杜某等诉请管委会会并未厘清适格主体法律关系。

3、基于公产支付补偿协议,2020年1月7日A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D村委会账户转付“公产赔付款3209543元”。后续依据赔付协议,遂已完成了对赔付后公产的处置拆毁,应该是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继而获得对赔付后转让的财产物的处理权利。

一审法院尽管认为:就D村公产“村供水车站”的处理中未顾及未达成协议移往补偿协议的遗留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最后以向“管委会收到司法建议,敦促尽快贯彻具体贯彻落实此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保障”, 指出杜某等人诉请事实不成立,判决上诉杜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庭审反驳,二审法院反对了代理律师的观点作出: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决,确认管委会对杜某房屋断水行政行为违法,缩管委会于起诉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欧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杜某生活用水供应。

依法分析

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在集体土地上,通过断水来实行征地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贯彻确保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项通知规定:对采行停水、电力供应、阻断交通等残暴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征地”等方式违法强制征地的,要严苛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征地 行为的通报》第四项通知规定:增大革职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公安部门采行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征地不道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判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行征地中采用报复、胁迫以及停水、电力供应、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征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掌控城镇房屋征地规模严苛征地管理的通报》明确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准残暴征地、违规征地,不准采取停电、电力供应、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被拆迁居民搬迁。

可见,国家对以“断水断电”等这些现实中常见的逼签不道德极其重视。

史律师评析

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既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允诺,也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该恪守的基本信条。杜某等村民展开维权,是对现实不公平的抗议,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就无法非常简单的来用“少数人利益及多数人利益的厘清”为被上诉人的问题来推卸责任。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一审法院已经具体“D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理未考虑到未达成移往补偿协议的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确保,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这种状况的形成正是“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上诉人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D村供水站拆毁,破坏供水设施,造成对裁决人家的供水中断”造成的后果。不道德违法,应承担责任,而不能用“司法建议”这种糊里糊涂的方式结案。一审法原模糊不清了涉及概念,应具体的维护上诉人的相关权益,以和稀泥的方式确保被上诉人的面子而“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附:胜诉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