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钉子户产生的原因解析,问问拆迁律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18
原标题:对于钉子户产生的原因解析,问问征地律师
对于钉子户产生的原因解析:
1、征地评估随意性大,政府介入多
征地评估是否精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否获得有效地保证。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实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小,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城市拆迁评估独家经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地的监督、仲裁、协调机制。有的城市由政府发布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补偿,同时,装修补偿标准的调整也不及时,造成补偿标准相当严重背离市场价格。
2、赔偿金过较低,拆迁户安置无房
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而拆迁方给与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或者不履行协议,被拆迁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征地后选择购房范围多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再再加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房子一旦被强拆很容易引发家庭地震和社会冲突。
征收中的钉子户多数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居于改商的违法行为,又或者其居住于房屋已经包含D级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征税开始阶段,可以有针对性地依据城乡规划法对上述不道德进行重点执法人员。
房屋拆迁后,政府需要给的补偿:
补偿范围是确认征地活动导致的伤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不应依法给与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征地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还包括两方面含义:
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征地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用于人在房屋上减少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具备某种用途,并不利于房屋的贬值;
必须是能计算出来其价值的物体;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征地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不应具有以下特征:
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据用于被征地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约或法律依据;
收益应该合法产生;
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还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迁往补助费。http://www.sohu.com/a/390259944_100148137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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